(2016)粤0184民初4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与鼎贞(厦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443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鼎贞(厦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4435-3号原告: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俊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昭宇,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智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贞(厦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严武。原告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鼎贞(厦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982元,减半缴纳1491元,由原告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燮灵审 判 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潘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