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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4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与鼎贞(厦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443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鼎贞(厦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4435-3号原告: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俊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昭宇,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智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贞(厦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严武。原告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鼎贞(厦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982元,减半缴纳1491元,由原告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燮灵审 判 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潘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