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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行初20号 原告李明不服被告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04行初20号原告李明,男,汉族,1967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湖北省沙洋县平湖路。委托代理人况亚龙,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沙洋县长林路。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安卿,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不服被告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罗 肖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胤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