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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6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波,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42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波。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平湖村芳坑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18904124。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波与被执行人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人民币63490.08元、律师费人民币3661.48元、执行费人民币907元,共计人民币68058.56元。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8058.5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树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方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