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陕西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雅安市承天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雅安市承天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151号博瑞商务601室。被执行人:雅安市承天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新时村一组。陕西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雅安市承天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清欠款1781353.76元、支付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6年6月26日的利息267203元,自2016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月利率千分之6.25支付所欠款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负担申请执行费2288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16000元、扣除执行费22886元、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2093114元,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