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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志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6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平,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黄志平在本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中航证券公司三楼,趁其朋友,即被害人黎某不备,盗得其衣柜中的江西银行存折一本。同年1月25日,黄志平利用先前获得的密码在银行柜台冒名取走存折内人民币9600元。同年2月10日,被告人黄志平在江西省乐安县被民警抓获归案。2月14日,黄志平家属退赔,黎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志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及取款凭证;被害人黎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监控截图;谅解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志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志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