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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与师功学、樊亮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师功学,樊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24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住辉县市,组织机构代码17323259-8。法定代表人任忠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师功学,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樊亮文,男,195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申请执行师功学、樊亮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师功学、樊亮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师功学限期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085.78元,及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63.5元、执行费705元;被执行人樊亮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师功学、樊亮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