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334号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克春,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汪娟,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