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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荣华与被上诉人冯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调解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荣华,冯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75民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荣华,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荣霞,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龙,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付荣华因与被上诉人冯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7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付荣华上诉称,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请,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冯龙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冯龙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付荣华与被上诉人冯龙双方解除买卖房屋协议;二、上诉人付荣华于2017年5月7日前一次性返还被上诉人冯龙定金700元;三、上诉人付荣华与被上诉人冯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如上诉人付荣华不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冯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付荣华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惠灵审判员  高维菊审判员  李冬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静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