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5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逢超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逢超,王小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2625民督12号申请人: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西门街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9160102339。法定代表人:秦江永,系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大银,系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兴军,系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贾逢超,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被申请人:王小云,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申请人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申请贷款一笔。贷款日期为2013年3月8日,结欠本金30000元,于2014年3月7日到期,截至2017年4月9日的利息为19438.46元。被申请人的这笔贷款自贷后一直未按时结息,贷款到期后也未主动归还,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至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黔东南农村信用社摇钱树贷款合同、共同债务确认书、贷款台账予以证明上述债务。要求被申请人贾逢超、王小云给付申请人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还款日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贾逢超、王小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计算至还清本金日止。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贾逢超、王小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有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