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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继跃与杨亚芬、杨小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跃,杨亚芬,杨小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381号原告:张继跃,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杨亚芬,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杨小彩,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跃诉被告杨亚芬、杨小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继跃负担。审 判 员 张鑫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