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922号原告:张某某,女,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程某,男,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