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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922号原告:张某某,女,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程某,男,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