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840号原告:刘某,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宇某,住故城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鄢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