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与唐仁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唐仁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159号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6865019P。负责人:罗礼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艺灵,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仁彪,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唐仁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60元,减半收取4030元,由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颜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