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7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娄根与袁卫峰、周二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根,袁卫峰,周二生,王白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7333号原告娄根,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委托代理人刘富宝,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卫峰,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被告周二生,又名周贝贝、周二贝,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被告王白洋,女,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娄根(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袁卫峰、被告周二生、被告王白洋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富宝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9日,被告周二生串通被告袁卫峰共同将被告王白洋的车辆号为豫C×××××的福特福克斯轿车出售给原告。当日,原告通过妻子葛云倩的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袁卫峰转账支付了2万元购车款。2016年4月27日,被告王白洋到郑州市文化路××路找原告索要车辆,原告称必须将购车款返还,才能将车交付被告王白洋。后2016年5月24日下午,被告王白洋带人到郑州文化路三全路再次找到原告,索要车辆,并称要试驾车辆,如果车辆没有问题,便将购车款退还原告,将车开走。原告同意。试车期间,被告王白洋在没有退还原告购车款的情况下要强行将车开走,原告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称双方属于纠纷,建议到法院起诉解决。后将车辆交给被告王白洋。该事件中,三被告恶意串通,联合欺骗原告,致使原告现在车、钱两空,损失巨大。原告多次联系三被告要求返还购车款,三被告均不配合,至今仍未返还原告购车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及迟延支付利息(暂按年利率24%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协议书一份二、豫C×××××号车辆的登记证书和保险单三、原告通过妻子葛云倩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袁卫峰支付购车款两万元的记录和明细四、原告及妻子葛云倩与被告袁卫峰的通话记录三份五、接警证明一份六、2016年5月23日被告周二生向被告王白洋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均未答辩亦均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周贝贝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将被告王白洋名下的车辆号为豫C×××××的福特福克斯轿车出售给原告,价款2万元,并将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保险单等手续交给原告。原告通过妻子葛云倩的支付宝账户向周贝贝指定的袁卫峰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了购车款2万元。2016年5月24日下午,被告王白洋到郑州市文化路××路找原告索要车辆,在没有退还原告购车款的情况下要强行将车开走,原告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称双方属于纠纷,建议到法院起诉解决。后将车辆交给被告王白洋。事后,原告多次联系三被告要求返还购车款,三被告均不配合,酿成诉讼。另查明,被告周二生与周贝贝身份证号一致,系同一人。车辆买卖发生时,被告周二生与被告王白洋系男女朋友关系。本院认为,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周二生、被告袁卫峰、被告王白洋三人恶意串通。被告周二生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将涉案车辆出售给原告,未经车主被告王白洋的同意,被告王白洋事后也未追认,被告周二生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无效。被告周二生要求原告将2万元购车款转入指定的被告袁卫峰的账户,被告周二生负有返还原告车款的义务。被告袁卫峰、被告王白洋不负有返还原告车款的义务。被告周二生应从2016年5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二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娄根购车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娄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二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