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军与赵文武、赵文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赵文武,赵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赵文武,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赵文艳,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军与被执行人赵文武、赵文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法院已依法强制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