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显西、周龙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显西,周龙辉,林胜微,山东沾化广泰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显西,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龙辉,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胜微,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第三人:山东沾化广泰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洚河二路东、清风二路北。法定代表人:丁显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丁显西、周龙辉因与被上诉人林胜微、原审第三人山东沾化广泰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显西、周龙辉于2017年2月27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上诉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上诉人丁显西、周龙辉应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1919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丁显西、周龙辉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显西、周龙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杨建珍代理审判员 叶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翰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