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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9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鹏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29703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薛某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97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16民初29703号民事判决书中“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红盐里4-3-301号房屋归被告刘某所有,所有权人由被继承人刘寿祯变更为被告刘某,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刘某自行负担”补正为“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红盐里4-3-301号房屋归被告刘某所有,所有权人由被继承人刘寿祯变更为被告刘某,原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刘某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刘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旭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