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9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鹏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29703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薛某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97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16民初29703号民事判决书中“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红盐里4-3-301号房屋归被告刘某所有,所有权人由被继承人刘寿祯变更为被告刘某,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刘某自行负担”补正为“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红盐里4-3-301号房屋归被告刘某所有,所有权人由被继承人刘寿祯变更为被告刘某,原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刘某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刘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旭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