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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永波与石狮市成辉达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波,石狮市成辉达商贸有限公司,吴清派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859号原告:陈永波,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志煌,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磊,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成辉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陈永波,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吴清派,男,1967年11月14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A),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重启,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珑珑,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波与被告石狮市成辉达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清派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永波负担。审 判 长  柳东晓审 判 员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