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563苏州司铁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森贝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司铁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森贝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司铁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振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珍被执行人:苏州森贝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声。申请执行人苏州司铁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森贝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森贝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森贝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7471.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