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漆群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群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189号被执行人:漆群彬,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人,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漆群彬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漆群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漆群彬应退赃款348394元,实际退赃款399106元,且该笔赃款已由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全额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漆群彬在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应退款项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崇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