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漆群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群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189号被执行人:漆群彬,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人,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漆群彬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漆群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漆群彬应退赃款348394元,实际退赃款399106元,且该笔赃款已由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全额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漆群彬在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应退款项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崇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