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琰琰与李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琰琰,李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王琰琰,女,生于1980年12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谢家营64号。被执行人:李廷军,男,生于1983年4月15日,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24000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万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