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3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邵士河与牛艳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士河,牛艳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3民初1900号原告:邵士河,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牛艳红,女,44岁,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士河与被告牛艳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士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士河负���。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武占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