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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吉琼与柳文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琼,柳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李吉琼,女性,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柳文富,男性,1953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申请执行人李吉琼与被执行人柳文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柳文富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根据李吉琼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14日柳文富自行向李吉琼履行了63318.00元,尚余96682.00元未到位。2017年4与24日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柳文富待其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绵阳市二环路施工路段在2017年底竣工验收、款项拨付后结清应付申请人债务计96682.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李吉琼以已与被执行人柳文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 判 长  龚术伦审 判 员  王为民助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占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