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薛焱锋与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世贸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焱锋,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世贸广场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8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焱锋,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世贸广场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号,负责人:严阿峰,该公司营销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春,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薛焱锋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世贸广场店(以下简称好家乡超市乌鲁木齐世贸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3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焱锋申请再审称,1、糖果上光油(复配被膜剂)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已为双方当事人及原审法院确认。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规定,复配被膜剂就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糖果上光油应属于以食品添加剂巴西棕榈蜡、维生素E、柠檬酸、添加植物油为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复配食品添加剂。2、维生素E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不包括涉案产品糖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第4.1.5条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标准规定。因此涉案产品糖果上光油(复配被膜剂)所含的维生素E不应属于产生新的化合物,不是植物油中带入使用,理应认定为属于直接添加该物质,属于超范围使用。糖果上光油(复配被膜剂)不属于食品配料,复配食品添加剂也不存在带入使用的规定。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1中第91页载明:维生素E、功能抗氧化剂允许使用食品名称及食品分类号并不包括涉案产品糖果,反之则违规。4、涉案产品使用糖果上光油(复配被膜剂)虽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无法证明该润滑剂(复配被膜剂)可以使用在糖果中或是在糖果中使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糖果,不是进口的润滑剂(复配被膜剂),润滑剂(复配被膜剂)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不代表涉案产品合格。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好家乡超市乌鲁木齐世贸店答辩称,我们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无论是软糖还是糖果上光油配料均合格,具有国家相关质监部门的检验报告。申请人所说的维生素E,无论是食品配料还是复配食品添加剂都可以使用代入原则,从产品质量上来说没有任何问题。申请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本案产品既然已经存在国家相关质检部门的质检报告,就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因此,恳请再审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产品配料中标注含有糖果上光油(植物油、巴西棕榈蜡、维生素E、柠檬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2.1对复配食品添加剂定义为”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第4.1.3规定”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第3.4带入原则中第3.4.1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中表明维生素E可以用于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依上述规定并不能反映涉案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存在超范围使用或违反了上述标准的规定。薛焱锋提交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强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确保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不产生新的化合物。”该内容强调的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时须经物理混匀,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中的糖果上光油违反了标准规定,薛焱锋亦无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证实涉案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的使用违反了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职责即是对出入境的货物等进行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的检查,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涉案产品使用的糖果上光油经过国家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质量合格,涉案产品亦经过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检测,产品质量合格。综上,薛焱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焱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 英 琪审 判 员 张 斌审 判 员 古丽努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 雯书 记 员 郑 斯 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