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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曾秀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秀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8号罪犯曾秀洪,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7日作出(2010)黔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秀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秀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秀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光利、万川,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吴某、李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曾秀洪减刑五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曾秀洪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曾秀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刑,且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秀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秦冬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