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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423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津翔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津翔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423号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北路。法定代表人:芮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津翔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昆仑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单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来,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津翔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348元,减半收取计13174元,由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梦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