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4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军彬、陈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彬,陈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法律文书类型法律文书名称执行常用文书送达回证(邮寄)执行常用文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常用文书结案通知书-单人执行常用文书结案通知书-全法律文书类型法律文书名称执行常用文书送达回证(邮寄)执行常用文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常用文书结案通知书-单人执行常用文书结案通知书-全法律文书类型法律文书名称执行常用文书送达回证(邮寄)执行常用文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常用文书结案通知书-单人执行常用文书结案通知书-全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4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军彬,男,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王平,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王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王平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164862股股权(股金账号70×××6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鑫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