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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庆伍与郑世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伍,郑世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955号原告:黄庆伍,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郑世兆,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黄庆伍与被告郑世兆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庆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世兆���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庆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郑世兆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4,840元(按月利率2%,从2014年2月17日算至2017年3月16日止),本息合计34,840元;并继续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17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郑世兆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7日,郑世兆因生意需要向黄庆伍借现金2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并立下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具借条后,黄庆伍经多次催讨,郑世兆拒不还本付息。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郑世兆未作答辩。黄庆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原件一份,本院庭审时进行了举证和质证,郑世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进行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讼权利。对黄庆伍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2月17日,郑世兆向黄庆伍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对借款利率未作书面约定,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认为,郑世兆向黄庆伍借现金20,000元,有郑世兆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认定。因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郑世兆在黄庆伍主张债权后,应承担清偿债务之民事责任。黄庆伍要求按口头约定月利率2%从2014年2月17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因借条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借款系无息借款,郑世兆应支付黄庆伍向本院主张还款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郑世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世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庆伍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付清之日为止。二、驳回郑世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0元,由黄庆伍负担140.50元,郑世兆负担1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婷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