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东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1148号被执行人张东海,绰号细胖,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东海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东海应缴纳罚金10,000.00元,违法所得260,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950.00元,合计人民币273,9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东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70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