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双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双喜,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丽春东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尹欢,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双喜,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原审被告: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黄河大道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萍,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济源市黄河大道899号A区*号楼*号商铺。负责人:周海萍。上诉人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尚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双喜,原审被告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3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洛阳尚锦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属于人格权纠纷,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应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人格权纠纷”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洛阳尚锦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洛阳尚锦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东杰审判员 董 慧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