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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星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昌茂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戈小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7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鲁磨路881号碧水花园。被申请执行人:武汉星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特1号。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昌茂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27号4栋2901层。被申请执行人:戈小庄,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星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昌茂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戈小庄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薛谦书记员  廖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