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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邹庆柱、陈文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庆柱,陈文刚,高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邹庆柱,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陈文刚,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现住宜都市。被执行人高先玉,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刚、高先玉的银行存款4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兰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啸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