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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大头、刘丽英等与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头,刘丽英,刘小梅,刘小林,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82号原告:刘大头,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刘丽英,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刘小梅,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刘小林,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刘丽英、刘小梅、刘小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头(系刘丽英的丈夫,刘小梅及刘小林的父亲),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法定代表人:戴荣林,任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明,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任村调解主任,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刘大头、刘丽英、刘小梅、刘小林与被告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刘大头、刘丽英、刘小梅、刘小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大头、刘丽英、刘小梅、刘小林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大头、刘丽英、刘小梅、刘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大头、刘丽英、刘小梅、刘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颜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清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