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谢小勇、谢小军、孙晓芬与龚玉华、郑春林、夏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勇,谢小军,孙晓芬,龚玉华,郑春林,夏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682号申请人:谢小勇。申请人:谢小军。申请人:孙晓芬。系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江,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玉华。被申请人:郑春林。被申请人:夏小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小勇、谢小军、孙晓芬与被申请人龚玉华、郑春林、夏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小勇、谢小军、孙晓芬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龚玉华、郑春林、夏小丽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孙祥超对上述申请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区×××路×××号×栋×单元××室一套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小勇、谢小军、孙晓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龚玉华、郑春林、夏小丽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祥超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区×××路×××号×栋×单元××室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被申请人龚玉华、郑春林、孙晓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