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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启玉、吕宝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玉,吕宝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启玉,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吕宝磊,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吕宝磊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