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启玉、吕宝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玉,吕宝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启玉,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吕宝磊,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吕宝磊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