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与高涛、辛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高涛,辛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204号原告: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汇利街**号红星国际广场******室。法定代表人:张大友,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卢长卫,系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涛,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矿前街,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N1区。被告:辛玲,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高涛、辛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诉称:要求二被告支付律师费519720元、交通费2950元、保险费3345.09元,合计526015.09元。高涛、辛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金州区,本案应由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查认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泉水社区证实,二被告自2009年10月至今居住在现住址,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高涛、辛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法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全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