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字第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西安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广东唯笑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西安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广东唯笑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字第4496号原告:XX被告:西安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长荣被告:广东唯笑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锦丽被告委托代理人:叶英原告XX与被告西安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广东唯笑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计94.5元,由原告XX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葛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