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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建与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590号原告:王建,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敖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冯伟,总经理。原告王建诉被告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王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建负担。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健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