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廖培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培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574号申请人:廖培章,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结玲与被告林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廖培章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廖培章称,其系林志英的配偶,愿意作为被告承担本案还款责任,请求林结玲撤回对林志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廖培章以其系林志英配偶为由,自愿承担本案还款责任,请求林结玲撤回对林志英的起诉,林结玲表示同意。廖培章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培章替代林志英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林志英退出诉讼。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洪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