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苏花、李楠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苏花,李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3执58号申请执行人:张苏花,女,1946年6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楠楠,女,1992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苏花与被执行人李楠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军华执行员 王保国执行员 石风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武凤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