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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炳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炳坤。本院在执行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炳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