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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进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899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理人:李富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杰,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张进军,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齐齐哈尔市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齐哈尔市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瑀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