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绍兴与南充市南运汽车运输公司西充分公司、庞川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兴,南充市南运汽车运输公司西充分公司,庞川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414号原告:陈绍兴,男,194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英(特别授权),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原告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南运汽车运输公司西充分公司。被告庞川清,男,194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负责人:李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兴诉被告南充市南运汽车运输公司西充分公司、被告庞川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兴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绍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兴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南运汽车运输公司西充分公司、被告庞川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绍兴承担。审判员 龙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