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叶国洲、江西德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洲,江西德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胡浩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国洲,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江西德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浩兴,任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浩兴,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职工,住吉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国洲与被执行人江西德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胡浩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借款93300元、诉讼费1066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卫华审判员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凌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