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民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宝鸡世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鸡世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77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宝鸡世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刘勋良,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宝鸡世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3民初1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宝鸡世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原审立案阶段实体审查确认当事人间无直接利害关系,违背法律规定;2、被起诉人作为施工单位,逃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法定义务,在其向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起诉人追偿损失,其是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审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院认为:上诉人宝鸡世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与被起诉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在履行电梯租赁合同中,电梯安装施工人员受伤,其依据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以被起诉人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怠于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致其最终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赔偿其损失。在该诉讼事项中,被起诉人是否依法具有对涉案电梯安装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义务和承担责任,需通过实体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确认。原审裁定以上诉人和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3民初120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红宝审判员 刘 宏审判员 吕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纪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