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綦江区汇景天大酒楼与陈航罗奕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江区汇景天大酒楼,重庆汇百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陈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606号原告:綦江区汇景天大酒楼,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经营者:张代春,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东林,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税秋稷,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汇百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宏声路37号8栋2单元8-2号。法定代表人:程昭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系被告公司员工),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章,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煜坤,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綦江区汇景天大酒楼诉被告重庆汇百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罗某、被告陈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綦江区汇景天大酒楼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綦江区汇景天大酒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区汇景天大酒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