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苗壮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78号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苗壮,女,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6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苗壮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