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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仝风清与王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风清,王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55号原告仝风清,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王云龙,男,汉族,1960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仝风清与被告王云龙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时行审查。原告仝风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渔网款29500元、迟纳金7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云龙于2014年以来共计欠原告渔网款295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在借条上亲笔签字,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仝风清起诉被告王云龙,要求偿还渔网款,并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名下任渔00128号渔船的燃油补贴款。本院在冻结过程中发现任渔00128号渔船并非被告王云龙所有。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多次到任丘市鄚州镇西七里庄村村委会寻找被告,任丘市鄚州镇西七里庄村村委会反映称该村并无名叫王云龙之人。据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仝风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