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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玲与被执行人李善奇、宋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玲,李善奇,宋瑞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928号申请执行人唐玲,女,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善奇,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瑞莲,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民终23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善奇、宋瑞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善奇、宋瑞莲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24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 常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