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7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士勤、陈邦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士勤,陈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010号申请执行人金士勤。被执行人陈邦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55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邦伟与其妻何晓芳共有登记在何晓芳名下的车辆浙G×××××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炉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